拋繼繼承 說明 /費用說明
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
原則上是「3個月」。
依現行《民法》第1174條:
繼承人應於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。
期限怎麼算?
重點不是單純「死亡日起3個月」,而是:
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+ 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日起3個月內。
例如:
- 父親於 9月1日死亡
- 子女當天即知道死亡,也知道自己是繼承人
- 原則上應於 12月1日前 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。
而且要注意,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,不是單純家人間簽一份「放棄繼承同意書」就完成。司法院也明確說明,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。
特別要注意「下一順位」
例如:
父親死亡 → 配偶、子女原本是第一順位
如果子女全部拋棄,可能會發生:
孫子女成為後順位繼承人
這些因他人拋棄而「新成為繼承人」的人,依法也是從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。民法第1176條有特別規定。
所以實務上辦理拋棄繼承時,不能只看第一批繼承人的3個月期限,也要往下確認是否有下一順位繼承人產生。
拋棄繼承受理法院
原則上,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。
例如:
-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戶籍地位於高雄市 → 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
-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戶籍地位於台南市 → 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
實務上要準備文件
通常包括:
- 拋棄繼承聲請書
-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
-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
- 繼承系統相關戶籍資料
- 其他法院要求補正的文件
- 等等 個案說明
最重要的是3個月期限:原則上自繼承人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」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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