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 棄 繼 承 費 用

拋繼繼承 說明 /費用說明

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

原則上是「3個月」。

依現行《民法》第1174條:

繼承人應於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。

期限怎麼算?

重點不是單純「死亡日起3個月」,而是:

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+ 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日起3個月內。

例如:

  • 父親於 9月1日死亡
  • 子女當天即知道死亡,也知道自己是繼承人
  • 原則上應於 12月1日前 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。

而且要注意,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,不是單純家人間簽一份「放棄繼承同意書」就完成。司法院也明確說明,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。

特別要注意「下一順位」

例如:

父親死亡 → 配偶、子女原本是第一順位

如果子女全部拋棄,可能會發生:

孫子女成為後順位繼承人

這些因他人拋棄而「新成為繼承人」的人,依法也是從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。民法第1176條有特別規定。

所以實務上辦理拋棄繼承時,不能只看第一批繼承人的3個月期限,也要往下確認是否有下一順位繼承人產生。

拋棄繼承受理法院

原則上,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。

例如:

  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戶籍地位於高雄市 → 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
  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戶籍地位於台南市 → 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

實務上要準備文件

通常包括:

  1. 拋棄繼承聲請書
  2.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
  3.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
  4. 繼承系統相關戶籍資料
  5. 其他法院要求補正的文件
  6. 等等 個案說明

最重要的是3個月期限:原則上自繼承人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」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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